本會在二ΟΟ二年初,由最高主管機關,也就是司法院民事廳之督促下,參照各現存的公會之章程,包括如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等公會的章程,起草本地區公證人公會的章程草案。
為顧及公證法之規定,立法目的、意旨、技術及邏輯,在花費了近兩個月的時間並召集了幾次草案的研修會後,本會正式發起設立。經過第一次籌備會議及第二次籌備會議,終於在二○○二年十月五日召開成立大會,而行政主管機關及社會主管機關也在同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函准許設立,本地區公證人公會正式組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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