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二ooo年公布的新公證法,是採行法院和民間公證人雙軌並行的公證制度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登錄的民間公證人總數滿九人者,須組纖地區公證人公會 .並且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因此在臺灣的北半部,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及花蓮縣等,都是屬於我們公會的組織範圍。
本會在二oo二年初,由最高主管機關,也就是司法院民事廳之督促下,參照各現存的公會之章程,包括如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等公會的章程,起草本地區公證人公會的章程草案。
為顧及公證法之規定,立法目的、意旨、技術及邏輯,在花費了近兩個月的時間並召集了幾次草案的研修會後,本會正式發起設立。經過第一籌備會議及第二次籌備會議,終於在二oo二年十月五日召開成立大會,而行政主管機關及社會主管機關也在同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函准許設立,本地區公證人公會正式組織成立。
目前本會會員大部分集中於人口密度較高之台北市與新北市。本會所屬會員中 ,包括原本由法院公證人遴任者、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以及由律師轉任擔任全職之民間公證人。
本公會之行政職務人員包括七位理事,其中一位任理事長:另有一監事負責監理公會事務運作。公會設置一位總幹事,專職負責公會的一般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