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房屋如係無償提供他人使用,須符合以下條件才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
到場需攜帶準備之身分證明資料及程序與房屋租賃相同,惟須提出之標的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授權之文件請參照房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之說明
遺囑公認證不得代理
結婚書約公證不得代理
收養契約公證不得代理
離婚協議書公證不得代理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辦理時,到場之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應另提出授權書。授權可由公證人認證過之授權書為之。
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